当地共有超过1.5万户三档电居民用户,且这类居民的住宅环境有较好的安装使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条件,家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普及前景广阔。
2012年年底,全球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00GW,其中安装前五位为德国32GW,意大利16GW,美国7GW,中国和日本7GW。三是国家能源局主导的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
这里的光伏组件已经用作建材,必须具备坚固耐用、保温隔热、防水防潮、适当强度和刚度等性能。此外,建筑光伏配备一定量的小型储能装置(如几小时的峰值储能)即可平滑供电,消除光伏发电的不稳定性,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在大电网出现故障时可以实现几个小时的应急供电。数据显示,2015年全球光伏发电累计安装量为223.2GW;2014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2%,光伏装机达到2805万千瓦。在所有分布式能源中,分布式光伏是目前最为成熟、最为流行的能源形式之一,分布式供应模式与光伏发电,在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灵活性等方面的契合点,使得两者的结合十分顺畅。一般而言,一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在数千瓦以内。
无论是在已经建成的存量的光伏装机容量当中,还是在今年以来新建的光伏项目当中,分布式的占比显然比较低。东部地区面积仅占我国国土面积的8%左右,却消耗了全国近半的煤炭、石油、钢铁、水泥等资源,形成了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环境污染物。对于建筑物不同属性(政府、企业或个人,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及其屋顶不同类型(主要是指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的难易程度)分别予以规范,分类规范屋顶使用补偿标准。
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规定,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这里的其他投资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个人投资者,又可以是资金投资者,还可以是能源类专业公司等。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明确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把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只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内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电网企业不接受并网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超过规划年度规模及项目的,只有配电网确实有能力保证及时并网接入的,才可以增列入年度指导规模,同时滚动调整两个规划。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电网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融资模式国发[2013]24号文提出,要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既不可急于求成,在发展初期就提出过高的目标要求,也不可因噎废食,一遇到问题和困难就对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生动摇。
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国家年度指导规模下发后,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将合作开发和外来投资者开发的项目进行市场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主体;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后,协助办理屋顶落实、电网接入、项目备案等事宜。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模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主投资模式,就是拥有屋顶资源的机关、机构、企业、社区和家庭等自行投资安装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为主,余量卖给电网企业或其他用户、售电公司。积极发展建筑光伏发电建筑光伏发电是指在建筑屋顶和朝阳墙面上安装、在电网用户侧并入的分布式电源,是分布式光伏发电最重要的应用形式,可分为建筑附加光伏(BAPV)和建筑集成光伏(BIPV)两种。
对于社区和家庭的屋顶而言,在屋顶拥有者不具备完全自主投资能力时,应支持和鼓励屋顶拥有者优先吸纳社区内甚至相邻家庭的个人投资者合资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同时共同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要统筹纳入配电网规划。
第三类是出让投资模式,就是屋顶资源拥有者出租让渡给其他投资者投资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且消纳其发电。三是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结合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难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进行了补充完善。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必须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为前提。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即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运营模式。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国发[2013]24号文规定光伏发电规模要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按照权责利均衡原则,在落实电网企业无歧视并网接入服务责任的同时,需要及时针对直接收益减少、投资回收困难和成本增加,开辟足额补偿渠道。四是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
目前,国外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建筑集成光伏示范性建筑。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电价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各县区及大型开发区成立专业互助组织,协助地方政府具体承担屋顶落实、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事宜。
其二,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总量有缺口,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难以足额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将光伏系统安装在负荷中心的建筑屋顶和墙面上,既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又获得了清洁电力,还节省了输电投资,输配电损耗很少。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要落实好屋顶使用意向。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进行了细化深化,提出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
按照国家现行管理体制,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电力规划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电网企业只是规划参与者和电网建设实施者。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二是与负荷匹配度较高。
加强统筹规划与规模管理加强统筹规划和规模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也是深化电力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该模式生产关系最为简单、协调量少,无论是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功能定位,还是从实施难易程度来看,自主投资模式都应该得到国家优先支持和鼓励。
屋顶落实难并非没有屋顶资源,而是难以协调使用。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就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还是普遍反映并网接入难。该模式生产关系复杂、协调量大,前期工作时间长,需要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
国内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才刚刚起步,就碰到屋顶落实难、电费回收难、贷款融资难、并网接入难、质量保证难等问题,从而影响其发展速度乃至年度计划的完成是十分正常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要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年度指导规模及其项目原则上与两个规划相一致。
这既需要从管理流程上予以规范,又要从统筹规划上予以规范,还要从利益机制上予以补偿,从三个方面来统筹推进加以解决。分析原因:其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时间不长,新做法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环节,需要一定时间来调整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和理顺工作流程,发展初期出现这些问题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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